第五章 基金使用
发布时间:2014-04-09 13:04
第五章 基金使用
第十四条 本会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,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,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。使用情况,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,并随时接受查询,作出如实答复。
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,对受赠财产的使用,本会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;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,本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,依法保护社会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本会声誉。
第十六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,及时跟踪调查,适时作出评估意见;本会有责任、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,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;必要时,受资助方应允许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考查和审计。
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,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;本会项目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,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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