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财务管理
发布时间:2014-04-09 13:04
第六章 财务管理
第十八条 本会由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,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,制定符合本会实际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。
第十九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,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一般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。
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,依法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;一般基金的使用,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,提出使用意见,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项目或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受赠物资应折价入账,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;按照约定要求,及时资助受益方;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,可合法变卖,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,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二条 每年增值收入,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,经费主要用于:募捐宣传、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等费用。
第二十三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,规范审批程序,明确管理权限;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,加强培训,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。
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部门定期编制会计报表,提交财务工作报告,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;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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